(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陈某与吴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二人离婚前吴某的父亲去世,生前留有房产一套,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有吴某一人。后吴某表哥以吴某父亲生前留有遗赠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遗赠协议由其继承房产。在该案中,吴某与表哥达成调解,双方配合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在得知该情况后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后该调解书因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被依法撤销。
双方离婚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房产是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吴某有伪造遗赠协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陈某认为吴某无权分得上述房产,应归陈某个人所有。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其表哥提起的遗赠纠纷案件中,明知妻子陈某与继承的房产有直接利害关系,却未将相关诉讼情况通知陈某,未尽善意告知义务。吴某在明知没有遗嘱原件的情况下,一再认可表哥的诉讼主张,该认可未被生效判决采信。据此,法院认定吴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侵占陈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行为。考虑到吴某在遗赠纠纷诉讼中的作用和表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少分。法院最终判决上述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支付吴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
三、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凝结着双方共同努力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等原则。如果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既违背了民法的基本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较之婚姻法,删除了“离婚时”这一前提条件,扩大了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的保护时间。这是因为实践中有一些夫妻虽有离婚意图,但出于不愿对方分得太多财产,并未将离婚意图早早表露,反而是提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名下的财产。待到双方真正进入离婚程序时,其名下可供分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此种行为如果无法得到遏制和惩处,将变相鼓励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不利于形成和谐、友爱、诚信的家风和社会风气。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财产权利被侵犯一方虽然可以再次请求分割,但应注意诉讼时效自被侵权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切勿因超过诉讼时效,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