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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关于王某与赵某探视权纠纷一案,玄武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于每周六上午8时30分至赵某处接出王小某探视,于同日下午7时30分送王小某至赵某处。赵某有协助的义务。2022年4月25日,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向赵某发送执行通知后,赵某一通声泪俱下的电话引起了案件承办人的高度重视:“法官,我不是不给王某探视孩子,只是我再也不能承担孩子连续数月音讯全无的后果了,如果孩子被他接走,我恐怕只能再次踏上漫长的寻找孩子之路。我申请法院中止王某探视孩子,直到确保他能准时把孩子交还到我的手上!”
案件承办人经查询关联案件并深入调查后得知,案涉判决生效后,赵某曾于2021年12月4日上午将孩子交予王某探视,但王某将孩子扣留、藏匿,拒不依约准时将王小某交还赵某,赵某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法院帮其找回孩子。经该案承办人耐心细致地执行,先后采取了罚款、拘留、公安临控、移送公安侦查拒执罪线索等措施,并前往王某父母家中释法说理、反复规劝,直至2022年4月22日王某才不得已将孩子交还给赵某。
二、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本案中王某拒不依约将王小某送回抚养权人处,使其长期脱离母亲的养育、照料,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其子女的身心健康,故赵某提出王某中止探望王小某的申请,法院应予支持。
5月13日,玄武法院发出了中止探望的《执行裁定书》,并要求王某正确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争取能够在中止期间届满后恢复探望王小某。法院也将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适时对王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引导其牢固树立家长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依法正确行使探视权。
三、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后,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权,也是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但不当行使探望权甚至是将孩子藏匿、拒不交还孩子的,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必将依法受到限制,甚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在这里,希望离异家长能够抛弃过往恩怨,更多立足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着眼于孩子未来全面发展,为孩子营造积极向上、遵纪守法的良好成长环境。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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