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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某和杨某离婚时,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有一条约定“男方向女方借款20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已过,陈某多次催讨,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甚至对这笔债务屡屡耍赖,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陈某将杨某告上法院。
原来,杨某在结婚不久后,因为与朋友合伙生意各种亏空,借钱无门,资金周转不灵,向陈某提出借钱。陈某虽觉为难,双方登记结婚不久,也没有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夫妻一场就想帮他一把。
陈某拿出自己婚前工作积蓄,陆陆续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给杨某近20万元,每次借款时,杨某都向陈某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
虽然每次都是真金白银兑成一纸借条,陈某出于对杨某的爱意,依然无怨无悔。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为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便重新将借款写进了协议书里。
在法官的引导下,陈某和杨某约定在司法所进行调解。在调解室,陈某想到这些年受过的委屈、吃过的苦,声泪俱下,自己的钱借给外人都必须还,借给丈夫没想到还“打了水漂”。如果是这样,协议又有什么作用呢?杨某也是面露难色,承认几年来因工作上的困难向妻子以借的形式拿过钱,但他委屈地称实际没借这么多,而且说:“本来夫妻间的财产都是共有的,不存在所谓的借与不借。”
待双方情绪稍作缓和后,律师开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讲道德、讲人情,最终杨某与陈某签订协议,杨某承诺分十期偿还借款,并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至此,这对昔日夫妻的矛盾在律师的努力下得到有效解决。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充分体现了夫妻对各自财产处理的意思自治。
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确认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不过,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比如,夫妻之间婚内借下的钱款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非用于个人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
如果夫妻借款一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则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偿还其债务的,其间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4、离婚时,这笔借款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满足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即便离婚,出借的夫妻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还款。
来源:(法治日报、浙江普法、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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