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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2019年间,王某因购买车辆、帮助朋友等原因,向张某借了三笔款项,共计150万元。后张某多次催要,王某都不愿还款,张某便将王某及妻子李某诉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二人于2005年初次登记结婚,于2017年协议离婚,2019年再次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再次离婚。案件所涉借款的前两笔发生在二人离婚期间,王某用借款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第三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复婚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辩称借款发生在离婚期间,前夫的借款与自己无关,发生在复婚后的借款王某用于帮助朋友,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李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张某则认为王某、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外人无从知晓其婚姻状况,且其间原、被告两家人曾多次聚会,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认为,虽然购置车辆的借款发生时二人处于离婚状态,但因该车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被告王某称李某确实偶尔使用该车辆,在车辆抵押担保时李某也知情并且履行过担保手续,据此可推定被告李某知悉该车以其名义购买,且在此期间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应属二人共同借款,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2019年复婚后的第三笔借款,原、被告均陈述用于帮助王某朋友,并未用于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家庭生活,故不应由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承担借款本金150万元以及利息的还款责任,被告李某对其中购置车辆的借款本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不能单独以婚姻登记状况而论,应当结合借款用途是否为家庭生活支出或为家庭经营所借、非借款人的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晓并同意借款等事项综合认定。结合本案来看,王某的前两笔借款虽然发生在二人离婚期间,但王某将款项用于给李某买车,对此,李某也是知情的,作为外人的张某,无从知晓二人的婚姻状况。因此,车辆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笔借款虽然是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均能证明这笔款项是用于帮助朋友,并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中,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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