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已成为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财产争议的焦点。一般来说,婚后夫妻两人出资购买的房产不论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将考虑双方贡献大小、照顾
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进行分割。但实践中还存在婚后购房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分割时是否还应考虑贡献等因素?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甲、乙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登记结婚。 2015 年 9 月 19
日,甲、乙向案外人购买系争房屋,购房价为 172 万元,其中 102 万元由甲之母转账给甲后由甲支付,余款 70
万元由甲、乙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后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甲、乙名下,由甲、乙按份共有,甲占 99% 份额,乙占 1%
份额。现双方感情不和,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可见双方对系争房屋产权归属已达成了按比例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所提按双方对系争房屋贡献大小进行分割的主张难以成立。对于系争房屋的分割,应以双方达成的按份共有的比例进行分割。因此,上海一中院判决系争房屋归甲所有,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甲支付乙房屋折价款
2.8 万元,剩余贷款由甲归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可以就房产归属进行约定,且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结合贡献大小、照顾子女等因素对房产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所作决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不仅意味着两人作出了相关约定的意思表示,在事实上双方也已将协议履行完毕,形成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状态已经确定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法治日报)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