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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以张先生名义从银行贷款30万元后无力归还,张先生的朋友王某帮助如数归还。至张先生与李女士办理离婚手续时,尚欠16万元未归还王某,张先生向王某出具一张16万元借条,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该笔债务由张先生独自偿还。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偿还。李女士应否承担该笔债务?
答:王某有权主张要求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发生在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已经签字确认了该笔债务,且已经作出分割处理,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即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双方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其双方离婚时协商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就原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来源:安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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