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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秦风和景芳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二人短暂相处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秦风给对方彩礼礼金3.18万元,并为其购买了价值4万余元的钻戒、手镯等首饰,此外秦风的母亲支付见面钱6000元、改口钱2000元。两家商定结婚时间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景芳返回娘家,双方一直没有和好,结婚仪式也未如期举行。定亲后双方同居三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秦风与被告景芳因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等问题协商未果,秦风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对方已举行了订婚仪式,现双方解除婚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综合考虑双方未能最后结婚的原因、双方定亲的时间、双方同居的情况,“改口钱”双方父母互相支付的情况,原告已将部分彩礼礼金用于购买家具、支付婚庆、餐费、婚纱费用等的情况,法院酌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彩礼礼金1.5万元及部分首饰。
三、法官说法
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给付彩礼后,最终未结婚的情况。双方在婚前协商彩礼时,以合理适当为原则。若婚姻不能缔结,给付的彩礼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子女等情形酌情予以返还。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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