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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程某(男)原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程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88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后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因感情彻底破裂而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被告程某向原告陈某所借38800元一直未返还,原告陈某多次向被告程某催收,被告程某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一直未向原告陈某返还借款。原告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被告程某,要求其返还借款38800元。
二、案件评析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虽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制形式,但如就某笔款项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就该笔款项书面约定了财产所有制形式,也即该笔款项应视为出借人一方所有,借款人负有到期返还借款的义务。夫妻之间的借款与普通人之间的借款,应无本质区别,出借人如能举证证明款项交付及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可成立,不因双方系夫妻关系而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应当视为双方就38800元款项约定了处分行为,可以按借条约定处理。
三、审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告程某多次释明法律关系,并多次做调解工作,被告程某最后也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同意分批返还原告陈某借款38800元,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四、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夫妻财产制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确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私法范畴,应当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夫妻双方对财产事先有约定,则依其约定;若无约定,则以法律确定其财产归属。夫妻一方如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笔款项,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方式确定该笔款项夫妻一方所有,夫妻之间的借款与普通人之间的借款,应无本质区别,一方如能举证证明民间借贷的要件事实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可成立。
来源:(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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