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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涉台继承公证的情况
通常所说的涉台继承公证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台湾同胞;二是所继承的遗产在台湾地区。考虑到涉台公证的特殊性,中国大陆司法部门规定,公民申办涉台继承公证适用大陆继承的管辖规定,但主要遗产在台湾地区的,可由申请人住所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回大陆探亲、旅游的台胞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可由申请人原籍或临时户口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居住在台湾的同胞写信或委托其亲友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均由申请人原籍所在地或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二、涉台继承公证书分类
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大致分两类:一类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大陆办理有关涉台继承手续使用。另一类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台湾地区办理继承手续时使用。凡遗产在大陆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申请人在大陆办理继承公证书;遗产在台湾的,要涉及台湾地方法律的适用,大陆公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的亲属关系公证、婚姻关系公证、委托公证等。其中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书按台湾通用格式出具。
三、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的医院出具,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4、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7、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
上述材料经公证员审查核实,申请人需配合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公证员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继承关系合法的,依法定程序制作出具公证书。
四、相关法律规定
遗嘱人如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公证处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大陆有关法律;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让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公证书。
(2)自书或代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公证书。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司法部门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领取遗产。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司法部门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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