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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同内地居民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以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台湾居民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在台配偶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回大陆定居台胞可向定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通过适当途径(包括登报公告、委托回台人员带信或由第三地区的有关人员传递)通知在台一方于限定时间内应诉。在台配偶可以亲自来大陆应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如逾期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做出缺席判决。
(2)人民法院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具体处理可参照港澳居民在大陆的离婚处理。
夫妻双方都是台湾居民,如他们原是在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现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或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受理涉台湾居民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审理,保障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涉及台湾居民一方须负担子女抚养费等内容需要执行的,应当力求避免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尽可能采取一次性给付并立即执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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