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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问:我在2012年9月经人介绍与一香港藉男子张某结识,一个月后我们在深圳闪婚,但领取结婚证后不久,我就发现张某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我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由于我们从认识至结婚再到离婚,前后只有半年多的时间,我对张某的个人生活情况及收入状况一直未有准确的了解,对张某在香港的财产情况更不知晓。在此种情况下我提出离婚,可否要求分割财产?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马成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您与张某之间缔结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关系中的的一方,您完全有权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您的上述要求如果最终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前提是您须证明与张某之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即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
您与张某在深圳市登记结婚,因此,深圳当地法院对于此案具有管辖权是勿庸置疑的;您丈夫张某在深圳起诉离婚时,受诉的深圳法院也将适用中国的法律来审理。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其内涵便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您向法院主张分割位于香港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得由您自己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还要求办理公证后法院才能予以认可采信。
对您个人来说,欲了解您丈夫在香港的财产情况,可以委托香港的调查机构或者律师去取证,如果无法举证,法院则无法认定你们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自然谈不上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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