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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女士问:马律师,您好!我是深圳户籍,2010年5月我认识了香港人李生,后与他在香港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居住在深圳福田区,由于双方性格、习惯差异太大,导致经常发生争执。几月前他回香港不再见我。现在我想在深圳起诉离婚,可以吗?
马成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资深律师回复:秦女士,您好!您这种情况是可以在深圳提起离婚诉讼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大陆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大陆法院就有管辖权。你是深圳户籍,婚后你们双方又一直居住在深圳,故完全符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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