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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筹备婚礼相关费用该不该返还?

日期: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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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法院: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应返还


  已经谈婚论嫁的情侣因感情破裂分手,为筹备婚礼而拍摄婚纱照的费用是否应该返还?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一半婚纱照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2022年初,陆先生与丁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决定于2022年11月举办婚礼。然而,婚礼前双方因种种原因选择分手,陆先生与丁女士在双方家属的见证下协商签订了承诺书,由丁女士返还陆先生3.09万元。随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对房屋所有权变更事宜进行协商确认。


  由于承诺书中的3.09万元仅包含双方恋爱期间电子转账往来的金额,因此陆先生又要求丁女士返还其为筹备婚礼所支付的结婚对戒、餐饮烟酒、手机及拍摄婚纱照等彩礼费用共计58669.45元。2024年4月,因双方协商不成,陆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包括大额赠与、贵重财物和具有身份意义的物品等。本案中,陆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丁女士的女式对戒属于彩礼范畴,而其为女方购置婚纱、拍摄婚纱照、筹备酒席等费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属于消费性支出,不能认定为彩礼。


  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由丁女士返还陆先生女士对戒一枚,驳回陆先生要求返还一半婚纱照费用等其他诉讼请求。


  陆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拍摄婚纱照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不应认定为彩礼。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归纳矛盾争议焦点,结合民法典、彩礼新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彩礼与消费性支出的区别、当地经济水平和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大限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丁女士同意额外补偿陆先生5750元并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今后再无纠葛。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彩礼具有明显的婚姻缔结目的,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双方家人或中间人的见证下进行,且财物价值往往超出当地一般的礼节性赠与范围,例如本案中的女式对戒,因其价值高昂且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应被认定为彩礼。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共同生活而产生的日常开销,如共同用餐、旅游、拍摄婚纱照等,不属于彩礼范畴。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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