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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阳和毛丽于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陈冬由被告毛丽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由于儿子和前妻毛丽生活后十分不开心,2013年,他想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被驳回。2016年,陈阳和毛丽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书》,约定儿子陈冬的抚养权变更至陈阳名下,毛丽应每月支付抚养费。此后,陈冬一直和他一起生活,毛丽从未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毛丽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已垫付的2016年7月16日至2022年4月13日的抚养费。
毛丽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陈阳与毛丽在第三方见证下签署《抚养权变更协议书》,约定陈冬由陈阳抚养,原告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毛丽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陈阳主张签订协议后,毛丽未依约支付抚养费,所有抚养费均由其自行支付。法院认为《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毛丽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应当支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毛丽向陈阳支付2016年7月至2022年4月的抚养费103500元。
三、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非不可变更的“终局性标准”,若双方经济状况、子女实际需求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生变化,父母可通过协议调整抚养费。判决确认抚养费后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体现。父母在确保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书面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如存在履行争议,依然可以诉诸司法救济。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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