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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养孩子 后反悔诉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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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女方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然而,时隔一年,因怕儿子拖累自己再婚而反悔起诉前夫,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因为不符合变更情形,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王某和李某因为感情不合,于2018年7月2日在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婚生子随女方李某一起生活,李某自行承担儿子抚养费,王某和李某在界首城区购买的一套房屋归李某母子所有,王某每月可以探视儿子两次。两人离婚后,王某很快再婚。一年后,李某听说前夫与其第二任妻子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心生妒意,便决定起诉前夫变更孩子抚养权,将孩子推给前夫抚养,一来可以搅乱前夫平静安逸的生活,二来也给自己再婚去掉了累赘。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原、被告离婚时对婚生子的监护抚养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理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原、被告的婚生子刚满5岁,一直跟随原告李某生活,如果改变其生活环境,恐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利。加之原告李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抚养子女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无能力抚养孩子,故对原告李某要求变更婚生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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