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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玉自杀了,海兰察的彩礼怎么办?

日期: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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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彩礼纠纷是什么?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给付财物的习俗。这种给付的财物俗称“彩礼”,又称“聘礼”“聘财”。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大众对彩礼已经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给付彩礼已不是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但是,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仍然大量存在,农村地区尤盛。一旦给付了彩礼,婚姻并没有缔结或者缔结后不久又离婚,彩礼的处置往往就会引发纠纷。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针对彩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后,如果二人最终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女方就要一律全额返还男方彩礼。


  司法实践是如何认定的?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对于第一种情形,在确定了彩礼的具体范围后,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而对于第二种情形,男女双方虽然未完成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同居生活,女方已经有所付出。此时男方提出返还彩礼,若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则明显不公。司法实践中,针对第二种情形,为更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会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双方家庭状况、财产用途等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返还的金额。

  本案中,小武在订婚仪式上向小翠给付了彩礼26000元。虽然之后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小翠和小武已经同居生活,小翠还因此怀孕并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针对小武要求返还彩礼26000元的请求,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同居情况、双方经济条件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令小翠返还小武彩礼10000元,既符合立法本意,也体现了司法公正。

  案号:(2015)石法民初字第04769号


  法官寄语

  彩礼彩礼,既然带“彩”,是为喜事添彩而来的;其既然称“礼”,是带着敬意而不要对价的。然而,彩礼不菲,往往有不能承受之重。对待彩礼的态度,既关于感情,又涉及物质,本质上是民事权利之处分。彩礼不应被视为婚嫁之筹码,婚姻的殿堂里应该洋溢着爱情的温馨。多些真心,少些面子;多些体谅,少些指责,婚姻、生活本该就是这个样子。


  (来源: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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