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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3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杨少华 通讯员 湖法宣)夫妻双方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能否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官司。
林女士与张先生(化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前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因身体原因,无法与林女士过正常的性生活。
林女士认为,张先生婚前隐瞒其身体问题,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7年6月起回娘家居住。
近日,林女士还为此起诉到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最终,经法院调解,男方同意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协议离婚。“婚姻不‘性福’,也算感情破裂。”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男方在结婚后两年都无法与妻子过正常的性生活,女方坚决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来源: 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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