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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

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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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门数据,近年来全国离婚率与离婚登记数量均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除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或家庭其他因素所导致的离婚外,不乏为逃避债务、避税减税、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廉租房、获取拆迁补偿等而产生的“假离婚”。


    “假离婚”虽如同儿戏,但背后却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假离婚”前提下签署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上海法院精品案例库中的一则“假离婚”案件作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司法实践。


      案例中,原告李某为了在妻子郭某退休后,能继续领取低保,便与郭某“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郭某所有,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三年后李某为申请廉租房,遂将房产从双方名下变更为郭某名下,但两人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


      同年11月,郭某因情感问题写下承诺书,承诺房屋90%的产权归李某所有,并在期限内向李某支付相应房款,郭某同时搬走另居。


      2018年,李某因郭某未履约向法庭递交诉状,称双方是“假离婚”,请求法院对房产进行分割,欲要回登记在郭某名下的90%产权。法院审理查明确认了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系为了达到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的目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房产虽已变更登记,却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遂判决原、被告各享50%产权份额。


      笔者认为,“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协商离婚的意思表示。事后,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所涉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引发思考。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由此引出双方在“离婚”后的房产分割是否真实有效。


      本案的原、被告是为了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为目的而办理的离婚手续。其对于人身关系的解除是心中保留真实目的并通谋作假的。


      民法总则对这种行为的效果如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任何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结婚或离婚行为,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销;对于通谋作假的婚姻,也不能简单认定为无效。因为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必要法律程式,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故本案对于原、被告离婚予以确认。


      而对于原、被告离婚后的房产纠纷,尽管离婚协议中约定“民同路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民同路房屋的产权”,但这是为了达到原告特殊目的而特意为之,且分割方案有悖常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系原、被告通谋作假,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理论,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述财产关系协议当认定为无效。


      当事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假离婚”,对于“真”“假”的判断要仔细审慎去分析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协议履行情况、后果处理等的一系列问题,尤其要结合当地当时的相关政策(如廉租房、领取低保条件、税收政策等)。本案判决准确认定了“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针对该协议约定所蕴含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探索“假离婚”协议分析的裁判路径,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借鉴意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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