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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居男友私自转走的4万元,她还能要回来吗?

日期: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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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领证,开始同居

  小琴和小刚于2017年7月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在见过双方家长之后,小琴和小刚的婚事就被敲定了,双方商议先行举办结婚仪式,随后办理婚姻登记。自结婚仪式举办后,小琴和小刚就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未经同意,私自转账

       然而,同居生活并不像小琴和小刚想象中那么美好,随着交往的进一步深入,彼此在性格和观念方面的隔阂都逐渐暴露出来,拌嘴吵架成为常态,两人关系渐行渐远。最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分手”二字从他们口中迸出。由于始终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他们处于“说散就散”的状态,眼看关系难以存续,小刚心中打起了小算盘:“同居期间的花销很多都是我负担的,得想办法弄回来。”2018年2月24日,小琴外出,忘带手机,小刚凭借先前记忆的密码,趁机登陆了小琴的支付宝账户,向自己的账户转账4万元。小琴回来发现后,便要求小刚返还,小刚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小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刚返还私自转走的4万元及利息。


  构成侵权,应当返还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小琴、小刚双方系同居关系,故在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当适用一般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小刚自行转账的行为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导致了小琴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遂判决如下:小刚赔偿小琴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 2018 年 2 月 24 日起计算付清之日止)。

  小刚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

  小刚通过小琴支付宝账户转走的财产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否予以赔偿。

  案涉财产并非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系以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确立了夫妻关系为要件。

  本案中,小琴与小刚系同居关系,非合法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小琴个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属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小琴与小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小刚未经小琴同意,擅自进入小琴的支付宝账户向自己转账支付4万元,侵害了小琴的财产权,对小琴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在生活中,同居伴侣往往如夫妻般共同生活;然而,在法律上,同居伴侣并不因同居关系,产生与婚姻关系相似的人身及财产法律关系。因此,建议有结婚意向的伴侣,还是选择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给自己的婚姻关系予以法律的保护,给自己的婚后生活以法律的保障。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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