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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二审法院改判不准离婚

日期: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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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胡显春 周怡)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


  何花与牛全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7月7日,牛全与李明签订抱养协议,同年8月28日,抱养的小孩牛欢跟随何花、牛全共同生活至今,户口与牛全在一起,但是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牛全在抱养牛欢时,已有一女儿。何花和牛全有房屋两套,何花认为该两套房屋都应留给牛欢,而牛全认为其女儿和牛欢应每人一套。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何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牛全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等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两套房屋牛全和何花一人一套,牛全给付何花房屋补偿款若干,因双方与牛欢未办理收养登记,法院对牛欢的抚养权不做处理。何花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过程中,何花明确表示其收入低,对牛欢的教育支出不足,无能力抚养其成人,离婚后不愿意抚养牛欢。牛全表示牛欢是何花因没有生育子女才收养的,自己当时已有女儿,其没有收养的资格,也不愿意抚养牛欢。同时,牛全表示在一审中同意离婚是为了赌气,并不愿意离婚。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作为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来维持。本案中,何花提出其与牛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从双方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主要是对具有所有权的两套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并起诉离婚。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破裂达到离婚的法定情形。同时,牛全在二审中也陈述其不愿意离婚。因此,何花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离婚诉讼包括解除婚姻关系,亦包括对子女监护、抚养的安排,并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出发点与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07年7月7日抱养牛欢,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何花和牛全与牛欢之间并未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当时,因何花没有生育子女,所以夫妻二人共同抱养了牛欢。经过十年之久的抚养,双方当事人与牛欢之间已产生了浓厚的亲情关系,牛欢作为未成年人,其生活、教育、成长均依赖于牛全、何花。现何花欲解除婚姻关系,理应在此之前对尚未成年的牛欢作出妥善安排,不宜由人民法院径行作出判决。而二审中双方均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各自的理由和要求不愿意再抚养牛欢。二审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牛欢的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在双方对牛欢的收养合法化或对其抚养关系作出妥善安排之前,不宜对双方婚姻关系予以解除,双方应继续安抚好牛欢的教育、生活及身心健康成长。因此,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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