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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精神病,丈夫不出医药费还想离婚

日期: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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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精神出现异常,丈夫不愿支付医疗费,岳父作为女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起诉女婿,要求其支付女儿的医疗费2.8万元。近日,平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扶养纠纷案件。


  2016年8月,陈某与温某经相亲认识。15天后,两人迅速订婚,并于9月举办了婚礼。2017年,陈某被发现宫外孕,医生告知她以后很难再怀孕。此次事件后,陈某变得十分消沉,温某带她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陈某患有癔症性精神障碍。随后,温某将妻子带回了娘家,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


  2019年3月,温某以陈某目前精神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无法继续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理由不属于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依法不予支持温某的诉请。


  陈某的父亲陈大某想到女儿还在治疗,可女婿不仅不支付医药费,竟然还起诉离婚。于是,他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陈某的名义起诉温某,要求其支付医药费2.8万元。


  庭审中,陈大某称女儿因无法生育被温某歧视,后精神出现异常。自从女儿患病,温某就直接将女儿“扔”在娘家不管,老伴受不了刺激病倒了,而自己年纪也大了,无法一直照顾女儿。想到女儿下半辈子的生活,他非常担忧。


  温某则辩称,自己和陈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双方不够了解,婚后才发现陈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有时举动比较异常。现在自己无固定工作,经济状况也不好,没有扶养能力,岳父为陈某支付的医疗费用应视为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温某支付陈某医疗费2.8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作为夫妻,原告、被告应相互照顾,现陈某患有癔症性精神障碍,劳动能力缺失,温某应当对陈某履行法定扶养义务。陈某家人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温某应当支付。因此,法院判决温某支付陈某医疗费2.8万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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