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FESSIONAL STUDIES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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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滕某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A,并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滕甲、滕乙、滕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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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患重病,想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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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立下遗嘱,财产由三个儿子平分,并指定外甥作为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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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幼时父母离异,且父母达成协议小高随母亲生活,父亲高某支付抚养费,此后父亲高某在支付5个月抚养费后外出务工,与小高再无联系,也再未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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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某单位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