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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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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了妻子名字变为“夫妻共有”。如今,双方闹离婚,男子又反悔了。这种情况下,已变更为夫妻共有的房产,男方还能再“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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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0岁的安徽人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蒙自姑娘古某,通过微信聊天,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4月,两人在蒙自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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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优惠,“借用”丈夫姐姐名字买房,离婚时却为房产权属对簿公堂,三方争执不下。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亲属间共同署名购房产生的房屋权属纠纷,判决实际出资人获得房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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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决定对法定婚龄暂不作调整,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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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下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弘扬家庭美德的规定,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隔代探望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