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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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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设置居住权 保障弱势群体“居有所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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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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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张某(女)与赵某(男)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女儿、儿子分别跟着张某、赵某共同生活,但由于当时并未对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一处房产做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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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买不起房,找父母借钱买房,离婚后该出资是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父母可以追回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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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积累、添置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