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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丘先生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打算和妻子离婚,有关孩子抚养我们之间不存在异议,但她想要我们现在这套房子,我不同意。房子在我自己一人名下,婚前付首付,婚后还贷款,现已还清。虽然付首付和还贷都是用我的账户,但实际上我们工资收入不高,全由我父亲转款,而妻子和她的家人从头到尾一分钱没有给过。我想把这部分房款按照父亲给我的借款处理,但苦于当时没有签借条,怕法官到时候不支持我的主张,我可以现在和父亲再拟一份借款合同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回复如下:
丘先生,你好。
首先,这套房子是您婚前购买并付首付、婚后还贷,如果无法证明购房款为您父亲出资,则婚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平均分割。也即房屋产权归您所有,但需要补偿对方。前述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其次,您提到现在是否可以和父亲再拟一份借款合同,深圳婚姻律师要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您现在拟借款合同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官,对方极有可能否认效力并申请笔迹鉴定,最终还有可能被鉴定出借款合同系伪造,从而被法庭判决对该房产少分,甚至不分。
当然,这不意味着就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证明购房款为您父亲的借款。在咨询中您提到,虽然付首付及还贷的账户是您的户名,但实际上由您父亲将对应房款转账给您。因此,您可以打印前述账户自付首付到贷款还清的银行流水,以及您父亲用以转账的账户银行流水,若转账金额能大致对应还贷金额,则有较大几率能证明还贷系您父亲一人出资。假设您父亲转账记录的日期为每月相近或固定的日期,且有类似“还贷”“房款”等转账备注,则证明力更大。同时,您还可以提供您和妻子的工资流水单、两人银行存款余额等,证明您和妻子不具有买房和还贷的经济能力;也可事先做一些与妻子对话的录音,让对方在对话中承认房款并非源于夫妻任意一方的出资,而是源于您父亲的借款,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佐证您的主张,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庭审中可能令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支持您的观点。
【律师提示】
深圳婚姻律师提示,当事人切勿因为一时糊涂触碰法律底线,伪造借条、借款合同企图蒙混过关,否则下场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实在得不偿失!另外,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好要以协议的形式提前明确下来,生活中许多人往往碍于面子或一时疏忽没有草拟借款,最后到法庭上却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是借款,尤其是当夫妻二人经济状况良好却无还款意愿时,法院基本会推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成立的是赠与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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