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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林小姐问:深圳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和前男友同居几年育有一子,分手后孩子归我抚养,他后来也成家立业。这几年小孩已经到了适学年龄,但几年前我前男友已经把孩子的户口托关系落在他老家了,我想给孩子办入学,但他不肯把孩子的户口簿给我,更不愿让孩子户口迁移到我这边,给我造成了诸多的麻烦。请问我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官判决他交出户口簿,好让我给孩子办理户口迁移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林小姐,你好。
您的想法在实践中不具备可行性。表面上看来,您和前男友对非婚生子的户口簿使用权产生纠纷,实际上是非婚生子的户口迁移纠纷。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又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也即,户口的登记、迁出等工作为各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是行政管理事务的一部分,而《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又确定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换言之,法院无权受理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下的户口迁移纠纷,更无权对此作出裁判。
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需要法定监护人的配合和同意,虽然您和前男友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是生父、生母,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您的前男友的配合和同意,公安机关也无法强制迁移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但这不意味着你无法利用法律解决目前的困境。深圳婚姻律师建议您,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您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归您,要求对方每月给付给您一定的抚养费。根据您的描述,孩子一直归您抚养,且对方已成立新的家庭,因此法院将孩子判决给您的可能性很大。同时,将诸如“涉及子女入学等事宜时男方须及时配合办理”的内容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执行力和强制力,若您前男友今后不愿配合,您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
1、《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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