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
戴先生问:深圳婚姻律师,你们好。我最近和老婆在商量协议离婚,但对于一辆车子的分割两人争执不下。车是我们婚后她父母全额出钱买的,登记在她自己名下,车子我们两人平时都有在开,但现在她一口咬定这车子是她父母赠与给她的,与我无关,因此是她的个人财产。深圳婚姻律师,她这个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回复如下:
戴先生,你好。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又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部分观点认为戴先生的案例可参照适用此规定,深圳婚姻律师认为这种观点有误。
首先,车辆是动产。虽然车辆、船舶、飞机因价值较高属于特殊动产,与其他类型动产不同,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但特殊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为混合主义模式(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而后者则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因此不能将《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直接套用在赠与车辆的案例上。
其次,赠与是双方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也即只有赠与人一方的赠与表示不足以成立合同,受赠人有权拒绝受赠,或没有明示同意受赠,赠与合同则不能成立。就戴先生的案例而言,戴先生妻子的父母仅仅是将车辆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就赠与达成了一致。
因此,婚后戴先生妻子的父母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行为,在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赠与时明确受赠人为妻子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而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1、《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