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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黄先生问:婚姻家事律师,你们好。我妈几年前立下遗嘱,写明其中一套房产由我遗嘱。但这几年市政府因基础建设需求而将该房产拆迁,所幸征收时给了我妈一笔丰厚的补偿款。我兄弟得知后眼红于这笔巨额存款,以遗嘱中关于房产的条款因房子被拆而无效为由,要求我妈重新立一份遗嘱,公平的分配补偿款,这让我很气愤和不解。请问律师,他这种主张与法有据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解答:
黄先生,你好。
您的兄弟关于遗嘱涉及房产的部分无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实际上该遗嘱是被推定为部分撤销。
根据您的描述,您母亲的遗嘱所表达的意思,也即其财产处分行为,是将房产的遗嘱继承权归您所有。但由于您母亲后来又与政府就房屋拆迁事由达成一致,房产经正规合法程序征收后拆迁,直接导致了房产所有权的灭失,况且您母亲在立遗嘱时并未就房屋拆迁后补偿款的继承事宜做出任何约定,因而应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您母亲的遗嘱中有关该房产的部分视为被撤销。
拆迁补偿款并不能直接“替代”房产的存在,这是因为在法学语境中,房产的所有权与拆迁补偿款的所有权,亦或是与补偿房产的所有权,完全是两码事。换言之,如果您的母亲不再就拆迁款补充遗嘱,那么一旦继承开始,拆迁补偿款将会被您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得继承份额。因此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建议,为了维护您的合法继承权益,您与母亲就补偿款的继承分配进行协商并书写补充遗嘱为宜。
另外,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提醒您,如果前一份遗嘱已经进行了公证,那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您母亲的补充遗嘱也须进行公证,否则将无法取得您母亲所期望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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