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妻子生育的赠房协议,未过户可否反悔?

日期: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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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彭先生问:婚姻律师,你们好。结婚后我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加上了妻子的名字,两人各持有一半份额,后来为了奖励妻子产子,我又签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那套婚前房产全部份额赠与给她,但由于两人工作家庭事务繁多,一直未去办理过户手续。前段时间我们大吵一架并决定离婚,她要求我立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我想把这套房产留给小孩,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解答如下:

  彭先生,你好。

  您此前已经赠与给妻子的50%份额的婚前房产,由于已经发生产权变更登记,故无法撤销赠与,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您后来和妻子达成的赠与协议中约定将剩余一半的份额赠与给对方,在办理过户登记前,您仍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规定的任意撤销权而撤回赠与。

  实践中,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为奖励妻子产子的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的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同样规定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不过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究竟何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只留下一个“救灾、扶贫等”的模糊范围。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被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均围绕着出自于与法律义务无关的感情(如爱情、友情、亲情、同情等)而产生的帮助、扶持、感谢等行为,由于可以从价值上判断为道德义务,因而不能任意撤销。那么为了奖励妻子产子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考虑到生育权是公民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生育都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合意的结果,奖励妻子顺利生产的道德义务性质的程度在审判实践中仍未有定论,但不能排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判权时有适当考量妻子的生育贡献的可能性。当然,除此以外,法官一般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后才形成自由心证,如双方的感情状况、收入高低等。

  另一方面,您还提到您有意将自己剩余份额的部分房产赠与给子女,深圳婚姻律师提示您,如果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部分的房产赠与给子女,此条款便属前述所提到“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无法任意撤销。这是因为此条款看似为赠与,但又因包含在离婚协议里,并非您(赠与人)和子女(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此条款实则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而离婚协议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并非出于法律义务,而是为尽快与对方就离婚协议协商一致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作出的安排,若事后撤销,则会对对方、子女造成经济上和情感上的双重损害。

  综上所述,您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协议。如果您打算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名下的50%份额的房产赠与给子女,则在协议离婚后不能反悔。


  【法律规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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