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登记离婚条件的欠条,未登记离婚是否有法律效力?

日期: 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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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艾小姐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丈夫去年因处理私事之需向我借款30万,本来我想到两人夫妻一场,欠债还钱这种事不必拿到明面上说,没签借条,转账也没写备注,更无意日后向他追债,但这段时间我们总是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降至冰点,我也不得不开始考虑离婚的可能性。昨天他给我写下一份欠条,内容大致是有两点,一是登记离婚,二是他将于离婚后的一个月内足额还清30万借款。请问律师,如果我们最终没有登记离婚,这样的欠条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解答如下:

  艾小姐,你好。

  您提到这份“欠条”,由于其成就条件为夫妻双方登记离婚(或称 “协议离婚”),实质上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即离婚协议。

  对于此类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往司法界存在两种看法。广东省高院持第一种观点,曾在《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此类离婚协议即便最终未达成成就条件,对协议双方依旧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该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而最高院民一庭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均持相反观点,认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登记离婚的合意而就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债务的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一致而形成的文书,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协议不同,离婚协议书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离婚协议书通常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双方当事人为避免对簿公堂、免去诉累、达成迅速离婚目的,从而对诸多条款进行协商、博弈,最终在各有进退的局面中协商一致。这就意味着,在离婚协议书中,婚姻关系因登记而解除往往是核心要素,其余诸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皆为附属物,如果协议离婚/登记离婚的结果不发生,那作为附属物的其他条款便无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其次,当事人无法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自动离婚,必须在婚姻登记中心审核通过离婚协议书或再拟一份制式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才能登记离婚,婚姻关系自此方能解除。离婚协议书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但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方能生效。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反悔、修改、删除。换言之,在协议生效前,不能因协议的成立就认定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而完整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深圳婚姻律师认为,从实践和法理的视角考量,第二种观点说理更优。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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