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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唐先生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和女友今年年底准备领证结婚,不过对于部分财产的性质认定,我有疑惑,希望婚姻律师能帮忙解答。我婚前个人账户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产生的收益,还是我的个人财产吗?我婚前本应获得的奖金,公司拖到婚后才予以补发,这会不会被认定为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回复如下:
唐先生,你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孳息与自然增值,孳息是一种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二者皆为被动收益,因而为个人财产;二是除孳息与自然增值以外的其他收益,也即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前个人账户购买的股票,根据婚后操作股票方式的不同,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婚后进行了买进卖出的交易,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炒股”。
此时股票在婚后产生增值的原因为一方技术性操作,凝结了夫妻双方的劳动、智慧等贡献,具有主动性和目的性,为投资收益,因此该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未进行交易,任由市场行情变化盈利或亏损。
若未进行交易,仅因市场行情较好而发生的婚后增值部分,一般认定为自然增值,为婚前个人财产。但股市有“牛市”、“熊市”,股票有营利与亏损,在此前提下如果婚后发生亏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由拥有此婚前财产的个人承担。
3、婚后再次投入资金。
婚后在婚前设置的股票账户内追加投资,导致婚前婚后财产的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在婚前婚后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的一方一旦无法拿出有利证据且难以查实的,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实践中法院很难将每笔投资割裂开来计算,因此一般会以双方结婚登记日为分界线,此前的市值为个人财产,此后产生的为共同财产。
二、婚前本应获得的奖金,婚后才补发。
婚前本应获得的奖金为夫妻一方婚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虽然实际取得时间在婚后,但财产获得与夫妻另一方无关,更不存在双方共同的付出,因而为婚前个人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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