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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卷入离婚漩涡的家庭来说,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点。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作为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人士常常接到此类电话咨询,在咨询中也发现人们对于抚养权存在不少思维误区。鉴于以上情况,深圳婚姻律师在下文将这些误区予以总结并一一破解。
误区一:两岁以上的孩子由同性别的父母抚养。
正解:不能足一而论,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来判定。
解析:针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从未有明文指出类似“同性别抚养”等审判规则。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同性别父母生活的可能性确实较大,但法官更多会综合参考各方面的因素做出最终的裁判。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3~5条的规定外,还包括父母双方的同孩子的亲密程度、收入情况、受教育程度、性格个性、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等等,都会影响到抚养权的归属,法官甚至也会适当考量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等老一辈对孩子带教的时间长短等因素。针对以上要点,您能收集到证据越丰富、有力,法官将孩子判归您抚养的倾向性就越大。
误区二:离婚后抚养权判给对方,我对孩子就没有任何法律义务了。
正解:失去抚养权不等于没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解析:《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未成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后者享有与承担监护权的权力与义务,除非出现死亡、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的法定事由外,监护权不可被剥夺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归责的规定也体现了如此立法理念。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终身的,无论离婚与否、获得抚养权与否,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切不可因为丧失直接抚养的权利便将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权利义务抛之脑后。
误区三:抚养费只能给到孩子18岁成年为止。
正解:在双方有给付能力的前提下,抚养费须给付到子女可独立生活为止。
解析:抚养费的数额、给付起止时间、给付方式等并非机械而不可变的。即便子女已经成年,但就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18岁-25岁的成年人中的绝大多数为在校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群体,他们客观上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第7条也指出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另外,考虑到子女在独立生活前可能会发生诸如重病医疗、海外留学的重大事项,在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与对方对半承担。
【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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