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约定的赔偿金过高能否调整?

日期: 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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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常见的忠诚协议有恋人之间为了维持恋爱关系或达到结婚目的而协商达成的恋人忠诚协议;也有当事人为了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达成的忠诚协议;最常见的可能还是夫妻之间为维持夫妻感情而协商达成的夫妻忠诚协议。前两种因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或违反法律又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第三种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颇大。夫妻忠诚协议通常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务等责任。


  【意见分歧】

  大部分的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其原因主要考虑是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应该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且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法律不应当介入。

  支持该协议系有效的人则认为婚姻法是私法,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律师点评】

  就我们办理过的离婚涉及忠诚协议的案件来说,大部分法院还是认为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且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只是忠诚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应视为未约定,因为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和规制人的感情世界,法官在审查这样一份约定不明确的忠诚协议时,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是否一方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此外,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忠诚协议作为普通的合同或契约,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精神,且就深圳的审判实践来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七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综上可见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被认可的,只是如果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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