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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彭小姐咨询:律师,你们好。我今年3月份从张先生名下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房产的市价在300-320万之间,我和张先生讨价还价最后以300万成交,现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及交房手续,银行的贷款也已经发放下来了。但到了10月份,一位自称张先生妻子的陈小姐出面主张其丈夫出售房产未经她同意,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找了一些黑社会的人让我搬出该房产。后来经过跟张先生核实,他们二人确实系夫妻,2004年结婚,房产也是他们结婚后购买的,只是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张先生卖房给我的时间正是他们闹离婚分居阶段,而张先生卖房确实没经过妻子同意,当时跟我说他是单身,在房产过户时他在申请过户表格上填写的也是无共有人。现在,张先生的妻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我想请问这个房产到底还是不是我的,我需要将房产还给他们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本案涉及的房产系张先生与陈小姐结婚后购买的房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要处理像房产这类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共同决定如何处分,张先生私自在夫妻双方闹离婚分居期间将房产出售给您,按规定确属无权处分,由于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购买,并已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本案房产的出售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您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陈小姐无权再解除合同要求你返还房产,其丈夫张先生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陈小姐损失的,陈小姐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向陈先生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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