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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于女士咨询:婚姻律师,你们好,我跟我丈夫结婚10年,婚后他主外我主内,家庭的收入来源于他开建材公司的营业利润,但近两年全球经济下滑,我们的生意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很大的问题,于是他向高利贷借了300万,但最后还是没有挽回公司的亏损,现公司已经破产。我们夫妻虽然在深圳买了一套房产,但这是唯一的住房,现在手上也没有其他的现金可以归还这笔债务,我老公说这笔债务跟我没有关系,他个人承担,可以跟我签署离婚协议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将房产给我,他来还债。我想请问下婚姻律师,我这种情况,如果按照我丈夫的想法办了离婚,这笔债就跟我没关系了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夫妻双方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公司收入,故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因公司亏损所负担的债务显然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借,故该部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您上述提的方案属于典型的离婚夫妻通过离婚隐瞒债务的行为,是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实践中,债权人因故未能申报债权,法院一时又难以查明夫妻全部的债务情况,这确实给离婚夫妻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通常的方式是协商把家庭财产让给未经手债务的一方,自己承担全部债务。离婚后,债权人以手中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经手债务的一方清偿债务,但此时被告已无偿还能力。
但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查清该债务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的基础上,会将另一方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追加其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共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法院可要求有执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偿全部债务,即会要求您先承担还款责任,然后由您再向另一方要求偿付,从而切实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故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是无法有效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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