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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代小姐问:婚姻律师,你们好。结婚后我和丈夫努力备孕却始终未果,无奈下我们去医院检查,检查报告显示我丈夫因精子质量极差而没有生育能力。为能繁衍后代,我们选择供精人工授精手术。怀孕后婆家人得知此事,千方百计要我打胎,但我最终还是坚持生下孩子。自此后婆家人始终冷眼相待,甚至大骂孩子是“野种”,丈夫原本同意人工授精,在家人的影响下也对我日渐冷淡。我忍受不了丈夫的冷漠和婆家人的白眼,提出离婚,要求孩子归我抚养而丈夫付一定的抚养费,但他觉得这是无稽之谈,说这孩子不是他生出来的,没有抚养的义务,还污蔑我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伪造他的签名。请问婚姻律师,我该如何是好?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代小姐,您好。
在进行供精人工授精手术前,医院一般会要求夫妻双方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知情同意书上也会详细列明手术会产生的一切后果。您和丈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字完毕,也即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便告成立并在没有无效事由的前提下对各行为人皆具有法律约束力。您丈夫声称您伪造签名以此来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您丈夫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签名系伪造,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有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最高院在1991年《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阐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您的孩子通过供精人工授精,精子并非来源于您丈夫,但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夫妻的婚生子,您的丈夫对其具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其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律师提醒】
随着医疗技术突发猛进的发展,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等辅助生殖技术越来越被大众接受并适用。新的伦理道德困境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虽然最高院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已有复函,但代孕依旧因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而被认定为是违法行为,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不过就在今年的6月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首例代孕龙凤胎监护权案做出了二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诉求,认为无生育能力母亲与代孕母亲所生育的子女之间为父母子女关系,且前者的监护权、抚养权不可被剥夺,也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的“代孕案”带来一定的启发与参考。
【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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