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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黎小姐咨询:我和我丈夫结婚十年,婚后我生育了一个女儿,现8周岁,这十年我丈夫和婆婆因为我只生了一个女儿对我常言语讽刺,今年3月我老公在我婆婆的压力下向我提出离婚,并作出让步将80%的夫妻共同财产给我。我知道他们非常在意生育男孩传宗接代,且这么多年我丈夫一直对我态度一般,我觉得没必要让我的女儿和我一起受苦,于是便同意与他离婚。离婚后半年左右,我在一次朋友聚会时得知我前夫找了新女朋友,我费尽周折才知道他们早在2年前就在一起同居生活,我当面找他理论,他也未否认。我想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他赔偿?赔偿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律师分析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黎小姐系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婚内男方与其他女性长期同居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对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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