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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熊女士咨询: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去年发现前夫与女下属发生一夜情,本想装聋作哑,原谅他的不轨行为,但他并不知收敛,与该女子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直到今年年初我实在忍无可忍,向他摊牌并要求离婚。前夫见我态度坚决,再加上确实理亏,便同意与我协议离婚,我为了孩子着想,在协议里面拟了一个条款,大意是他因出轨而导致离婚,应向我额外支付赔偿金50万元。虽然我们已签好协议并顺利办理离婚证,但我担心他日后反悔。婚姻律师,若前夫果真拒绝支付“出轨赔偿金”,我可否向法院起诉追偿?
【律师解答】
熊女士,你好。
一方面,您前夫的婚内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为过错方。在最高院2015年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最高院明确指出“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因而无过错方在其证据链完整丰富的前提下要求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在很大可能上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是实践中,中国的法院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大多不会像国外法院一样判赔巨额,例如“疯狂英语”创始人李某,法院认定其有家暴,支持其妻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金额仅为人民币50000元。
另一方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与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为迅速离婚并免于诉累,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某些财产性条款上进行的大幅度退让并非不可,若协议本身不具备任何合同无效事由,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持离婚协议已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便为真实有效,且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您的前夫不得以数额过高为由,事后反悔拒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出轨赔偿金”,否则您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您的前夫依约履行离婚协议,实践中大多法院对此类条款持支持观点。
【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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