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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代先生: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和妻子08年趁房价低谷一口气全款购房数套,经当初二人协商的结果,其中一套房子登记在刚上初中的孩子名下。现在我和妻子感情不好要离婚,在讨论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这套房产引发了争议。我妻子坚称房子是孩子的,不能分割,但我不同意。房子明明就是我和妻子用存款买的,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律师,请问是不是这样?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代先生,你好。
在日常法律咨询来电中,中国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也曾遇到不少与代先生类似情况的客户,部分人是为避开限购政策,部分人是为子女减轻未来经济负担,或是出自对未来可能征收高额遗产税的担忧。至于这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深圳婚姻律师认为不可。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采登记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您子女的姓名,该房产的产权自然就推定为归属您的子女。而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一般都不会处理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名下的财产。
其次,就您的叙述来看,您和妻子当时同意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此行为可推定为一种无偿赠与行为,而赠与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虽然当时您的子女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他已可独立进行此类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即您和妻子与子女间成立赠与,且不存在效力瑕疵。
综上所述,该房产为您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为您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您和妻子无权对此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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