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
余小姐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儿子这几天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全家人在悲痛中处理后事,但在遗产继承这方面,我们完全是一头雾水,不知从何入手。请问婚姻家事律师,我们大致要做些什么?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回复如下:
余小姐,你好。
在日常接听咨询电话时,我们常会遇到如同余小姐一样的客户,他们沉浸在亲人离世的痛苦中,却又茫然于如何处理逝者的遗产。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将遗产继承的过程大致梳理如下,供余小姐等参考。
1、确认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地点: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自然死亡及宣告死亡。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判断继承权、遗产范围等重要依据。
2)我国继承法目前尚未对继承开始地作出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及实践经验,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继承开始地的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保管遗产的责任。因继承引发的纠纷,由继承开始地的法院管辖。
2、确认继承人的范围:
若有遗嘱,则以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为准;若无,则在继承开始时具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为继承人。
3、确认遗产的范围、数额、地点、价值及遗产保管人:
对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进行全面、仔细的清算,最大可能避免后期因遗产未完全分割而引发的纠纷。而确认遗产保管人能更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将遗产移交继承人。
4、若有遗嘱,确认遗嘱效力及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生效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若遗嘱无效,则须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5、确认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及有无特留份:
1)若有遗嘱,在不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的前提下,按照遗嘱约定的份额分割遗产;若法定继承,则同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各继承人也可自行协商具体份额。
2)无论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确认有无通知所有被继承人。
7、确认有无人放弃继承:
若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示其放弃之意思表示。且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还须经过公证,否则在房产、证券基金、存款等继承事宜上困难重重。
8、确认遗产分割方式:
若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约定的方式分割遗产;若法定继承,则由全部继承人自行协商分割方式。
9、确认有无债务继承及如何清偿债务。
10、全体继承人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无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都须办理继承权公证,才可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办理房地产、股票基金、存款等继承。
由此可见,无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其过程、手续均十分复杂、繁琐,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尽量找专业人士进行全程指导,否则稍有疏忽便会引发纠纷,不仅耗时耗力,且对亲情亦是伤害。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