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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开放,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财产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在该类案件中诉争的标的物涉及不动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有部分观点认为应适用不动产物权纠纷的冲突规范,也有观点主张应适用夫妻财产纠纷的冲突规范。本文以一则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来探讨:当涉及分割不动产时,涉外离婚相关财产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
【案情简介】
该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李某(男方)与被告王某(女方)均系香港居民。双方于1994年在香港登记结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下发绝对判令,但仅对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未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处理。2018年6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位于王某名下的涉案房屋(该房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法院进行依法分割。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夫妻财产纠纷的冲突规范。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该案诉争的标的物涉及不动产,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有关不动产物权纠纷的冲突规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律师点评】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应受国际私法的调整,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须先对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识别,也即确定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进而确认应当适用何种冲突规范,最后援引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实体法律)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涉及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类财产纠纷,应适用夫妻财产纠纷的冲突规范还是不动产物权纠纷的冲突规范。团队律师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即该案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夫妻财产纠纷的冲突规范,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引发纠纷的法律基础为夫妻特定的身份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婚内取得财产的权属认定及分割。而《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应作为本案的冲突规范。
二、本案诉争的标的物虽涉及不动产,但依附于双方特定的身份关系。此类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争议实质是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相较于一般的不动产物权纠纷而言,具有强烈的身份特征及属人特性,更何况本案仅及于夫妻内部,并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本案并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
三、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协议约定适用的法律,双方亦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故应当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援引冲突规范后所指向的准据法为双方共同国籍国法律,也即香港地区法律。
综上,团队律师认为,如涉外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的处理,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中有关夫妻财产纠纷的冲突规范,而非机械适用不动产物权的特殊规定。因此,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请求权基础出发,突破法律适用难点和重点,切勿一刀切、盲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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