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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施先生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早年我儿子儿媳外出打工,孙子一直是我和老伴一起带大的。但是儿子前几年去世,儿媳再婚,孙子由儿媳抚养。儿媳再婚后一直不让我见孙子,说影响他们的生活。我是否能起诉到法院,获得帮助?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施先生,您好。
《婚姻法》第38条规定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其他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并无排斥或禁止。
对此有观点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虽无法律规定,但符合天理人情,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祖孙之间的密切情感是大家都能认同的,是离婚也无法割断的亲情。一味否定祖父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我国伦理,因此应当赋予祖父母以探望权。
但另有观点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合情合理,但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婚姻法》只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他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因此,既然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的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应得到支持。
就法律层面而言,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诉讼的法律风险上,由于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亲权关系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权诉讼中面临着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权诉讼中承担着举证责任,通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探望权有现实需要和感情需要(例如祖父母常年抚养孙子女;独生子女意外去世,孙子女是唯一感情慰藉等事实的存在)、其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探望权的行使受到了人为阻挠等相关事实。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颇有争议。通常法院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因人因案而异的判决。对于直接或间接(例如提供主要经济帮助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或者失独、确有探望需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不影响未成年人生活的情况下,一般会予以保护。我们认为,此点亦与《婚姻法》第28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相符,特殊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有必要保护直接或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合法探望权。
当然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应当了解和尊重8周岁以上孙子女的意愿,探望时间应当相对合理,既不能侵犯直接抚养人对孩子的监护权,也不能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律法规】
一、《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和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探望权问题
3.对于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解释力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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