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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
王先生问:儿子和儿媳结婚后购置新房,但是钱不够,我资助他们了50万, 这笔款项算借款还是赠与?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解答如下:
王先生,您好。
在房价日益高涨的今天,父母在子女成年后甚至结婚后仍资助其购置房产的现象变得越来越常见,但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不宜武断地将其认定为赠与或借款,而是应当考虑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子女间的合意,并结合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父母子女的经济能力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主张为赠与的一方认为: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特别是父母为子女结婚而出资购房,其中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使其得以更好生活,而不是为了日后要回出资。且根据日常经验法则,父母在子女婚前或婚后为子女操办婚姻大事,购置房屋家具,装修等虽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却十分符合中国目前的传统习惯,父母通常以赠与的方式出资,本质上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
主张为借款的人则认为,在当前房价高企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始终是对等的,父母既然没有义务为子女购买房屋,那么在其提供购房款给子女以让子女获得使用购房款的权利时也就为子女设立了返还购房款的义务,也许款项的偿还并未如同普通民间借贷设立了明确的期限,甚至在子女经济有困难时父母无限延长还款期限,但子女不能据此认为款项系赠与而在父母要求偿还时不予归还。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三)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认定为赠与作了相应规定,即只要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子女接受,则赠与关系成立,而对于己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性质的区别,但不影响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的性质。父母出资时意思不明确的,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父母出资系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则应以借贷关系处理该纠纷。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中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借款人归还借款,应当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因此,如果您想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那么您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支出款项时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与提交款项交付相关凭证等相关证据来证明您的诉求。
【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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