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结婚,怎么办?

日期: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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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咨询】

  黎先生问:我弟弟结婚的时候法定年龄不够,他偷拿了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与他老婆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我要结婚了,去民政局登记的时候发现我的婚姻状态显示的是已婚,我该怎么恢复法律上的未婚状态?我需要去法院起诉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无效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解答如下:

  黎先生,您好。

  我国《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规定都采用了穷尽式列举的立法方式,只有在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时,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撤销该段婚姻或者请求确认该段婚姻无效。只有因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才可以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无效的事由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您这种情况既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也不属于无效婚姻,且您与您弟妹之间本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您若以此而提起诉讼,那么您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您弟弟拿您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登记错误。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对发现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纠正,您应依法申请民政部门撤销该结婚登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政行为来解决婚姻登记错误的问题。


  【法律规定】

  一、《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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