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赠与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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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王女士:婚姻律师,您好。我与李先生于2010年在深圳市福田区登记结婚,婚后我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屋一套,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名下。2016年3月我发现李先生在外面有外遇,决定离婚。李先生同意离婚,但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发生分歧,李先生要求将深圳市罗湖的房屋折价后平分而我认为婚后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是赠与自己的个人财产,请问婚姻律师此房屋如何分割?


  【争议焦点】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王女士与李先生婚后父母赠与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王女士,您好。

  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年轻人单靠自身奋斗都难以承受高额房价,特别是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产价值动辄成百上千万,为子女家庭稳定及孙子女上学等实际需求计,许多父母纷纷倾囊为儿女购房。当夫妻感情走到尽头时,高额房产便会成为财产纷争的焦点。回归本案,根据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知,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本案中所涉房屋是王女士的父母是在他们结婚后一次性出资购买的,虽没有明确说明是给王女士还是夫妻双方的,但是将产权证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可以推定出王女士父母是通过默示的方式表明房产是赠与王女士一人所有。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王女士的个人财产。

  深圳婚姻律师提醒,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是婚后父母购房时只支付首期款,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父母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此种情况不能简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以父母部分出资推定为一方单独所有,还应结合双方婚后用共同还贷的实际情形,将还贷部分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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