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又婚竟无罪?“网婚”入侵防不胜防!

日期: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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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陈某与李某2008年通过网络相识,二人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09年1月完婚。婚后不久,李某开始整夜沉迷于网络游戏,不理家务,且经常为琐事发脾气,陈某对其变化感到困惑。某天深夜,陈某登陆李某游戏账号,发现李某竟然与网名为“angle”的陌生女子谈情说爱,且双方以“老公”“老婆”互称,令她更为吃惊的是,双方还用网络技术合成了结婚证。李某解释称他与”angle“之间仅为网络婚姻,因游戏需要而结合,双方从未见过面,一切都是虚假的。陈某则认为丈夫已在精神上出轨,遂以重婚罪诉至法院并要求李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的“网婚”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关键是看另一方是否与他人构成夫妻关系,李某与“angle”之间的婚姻并不具备婚姻登记的法定形式要件,同时也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世界里缔结婚姻关系,甚至“生儿育女”的行为。就目前而言,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就本案涉及到的重婚罪及网络婚姻相关知识探讨如下观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主体分为两类人:一是有配偶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二是无配偶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此处的“行为”具体化即为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而网络婚姻因其虚拟性并不具备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不构成重婚罪,也就无法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认为,“网婚”,许多人认为是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型沟通模式、虚拟婚姻模式,严格来说最多属于 精神出轨,是对现实婚姻的一种背叛、偏离甚至是亵渎。很多人因为网络交往平台的私密性和安全性,通过网恋、网婚的形式寻求刺激和精神上的慰藉,结果往往会弱化已婚者对家庭、配偶、子女的婚姻责任。毫无疑问,已婚者再网婚的行为是一种道德的缺失,而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网络婚姻愈演愈烈时,将会对传统伦理道德、现代婚姻家庭制度造成强大冲击,从“网婚”发展到现实中的婚外恋乃至重婚,也许只有一步之遥。因而可能需要国家强制力手段来解决和规范。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网婚”行为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但仍需要立法者将因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问题、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等问题纳入立法考虑范畴,以指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真正做到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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