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or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 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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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武先生留言咨询:离婚律师,您好。我和我老婆已经分居快半年了,现在我想起诉离婚。可她昨天和我说离婚可以,债务要一起承担,但债务我完全不知情。因为我是公司职员,她属自主创业,她自称婚后在外借了差不多200万,都是我们的共同债务。请问律师,像这种我都不知情的借款离婚时我也需要承担吗?难道不应该算她的个人债务?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解答:武先生您好,像您说的这种情况,现今夫妻离婚时非常常见。很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务,需共同承担,但如何认定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一方个人债务,需根据债务用途、双方是否知情等多方面的证据来综合考量。鉴于无法确切知道您妻子借款的用途、双方现有的证据等情况,所以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告知您此债务是否属于您妻子的个人债务。现深圳离婚律师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做如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债务发生的时间。债务发生时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发生时夫妻是否处于分居状态,债务发生时是否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以及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2)以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债务是否为夫妻共享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用做何处,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仅夫妻一方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3)债务是否真实合法。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的真实合法性,需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考量认定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债券债务关系,以防夫妻利用虚假债务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在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况下,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规定了更严格的范围,表明债务的用途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关键点,只有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抚养、赡养等,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应由谁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呢?证明的后果又是如何?这里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说明。

  第一种情形,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如果夫妻双方均有举债的共同意愿,或该债务系用作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则应直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时,举债方主张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一方需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共同受益,否则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这也符合举证责任共同分配的原则。

  第二种情形,在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时的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表明,当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该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需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包括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款用作个人消费仍然出借款项的情形。此处优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表明夫妻间对于财产的内部约定不可对抗善意债权人,且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到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求偿时所形成的外部关系的认定,即使在离婚诉讼中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若夫妻一方举证不能,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要求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为了更好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需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之后,此处尽管已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另一方仍可依双方财产约定向借款一方追偿。此时,处理前述债务在夫妻之间如何承担的内部关系问题需按第一种情形,借款一方需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需向配偶一方返还借款。

  近年来的社会离婚率急速上升,当事双方都应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平时应多关注家庭收支情况,避免对方通过大额举债的手段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自己毫无招架之力或处于被动局面,关键时候可委托专业的律师指导取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

  第2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

  第19条第3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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