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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结了婚就闹离婚,男方花费的“摆酒钱”“办席钱”能否认定为彩礼,请求法院支持返还?日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
戴某(男)与黄某(女)是打麻将过程中相识的“牌友”,2023年4月,两人互加微信并确认情侣关系,同年9月登记结婚。
然而,因为琐事矛盾,“佳偶”变作“怨偶”。黄某忽然悔婚,碍于婚礼事项都已备妥,两人只能如期举行婚礼,后又迅速分居。一个月后,再度见面的两人又闹进派出所……
戴某认为,黄某婚后没有履行妻子义务,双方无法正常交流、沟通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没必要继续下去。
因黄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黄某返还彩礼10万元及改口费、给黄某家的摆酒钱、婚礼酒席钱、婚庆公司费用、租用婚车费、烟酒费等置办婚礼的花销,共计304310元。
关于离婚诉求,法院认为,判决离婚的判断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两位结婚时间尚短,矛盾突出,黄某也同意离婚,法院依法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对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彩礼退还方面,则需要厘清哪些属于法律上“彩礼”的范围。
戴某所述结婚时的金器、钻戒、彩礼,法院认为皆属于“彩礼”范畴之内。考虑到双方领证后并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后女方按男方要求,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了男方母亲,法院酌定黄某退还彩礼8万元及结婚时购买的金器。
戴某诉称的改口费、摆酒钱、酒席钱、烟酒等费用,法院认为,这些属于按照当地习俗结婚的必要开支,且女方也按当地习俗给男方购置了礼服、置办了嫁妆、筹办了酒席等,该部分应按互相赠与处理。
因此,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黄某返还戴某彩礼8万元及结婚时购买的金器,驳回戴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红网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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