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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岳某(女)于2018年上半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6月26日因性格不合分手,但岳某因租房问题暂未搬离王某房屋。
2019年7月7日,岳某趁王某出差在外,使用王某的交通银行卡刷卡消费32.88万元,用于支付岳阳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和工本费等。但是,该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仅为岳某一人。
几天后回到家中的王某发现此事,向岳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其前女友岳某盗刷了自己银行卡。被派出所传讯后,岳某表示愿意返还,于是王某向派出所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岳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随后,岳某陆续向王某退还了11.8万元,但剩下的钱都没了动静。无奈之下,王某将岳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岳某辩称,两人直到2019年7月18日王某在公安报案后才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两人曾多次合意买房,案涉购房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而且双方同居期间,自己的实际付出远远超过王某,所以不应当再向对方退还款项。
二、法院审理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刷取原告银行卡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原告主张其并不知情也未同意,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经原告同意或购房属双方共同合意。故双方虽原系恋爱关系,被告的行为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请求返还所刷取的款项损失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岳某返还原告王某不当得利款21.08万元,并以此为基数酌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岳某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刷取32.88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其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为双方共同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亦未举证证明其将王某卡中的款项用于购买案涉房产已经过王某的同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同居男女持有、使用另一方银行卡者绝非个案。但恋爱不分彼此,不代表可以随意支配他人财产。本案中被告岳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支配对方大额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应予返还。
来源:(山东高法、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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