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 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运用

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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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件中,夫妻间为争取子女抚养权而发生的抢夺、藏匿子女、阻碍探望等行为,或为取得有利证据跟踪、监控等行为,以及为发泄情绪而为的散布隐私、谩骂、诋毁、骚扰、暴力等行为屡见不鲜,当事人解决此类危险的迫切性较一般案件更强烈。以往,权利人只能通过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或者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解决此类难题,但一方面,行为保全必须与诉讼程序衔接、且通常需提供担保,金钱与时间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当事人往往囿于夫妻感情与外界评价,本着“不愿意把事情闹大”的心态而不愿提起诉讼。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述难题,但其适用情形有限,限于“家庭暴力”,即便可通过解释适当拓宽其适用情形,但也仍无法一体解决当事人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可能遭受的现实危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首次确立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又进一步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纳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范围之内。至此,实质上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为受情感因素影响、本就不得不进入漫长诉讼程序的婚姻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更为独立、及时、便捷的救济方式。


一、适用条件


(一)申请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主体为人格权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的民事主体。结合《民法典》总则编及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本人无法申请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涉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时,可由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依次序代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权利人人格权的行为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种预防的保护性制度,其追求的法律效果为在人格权尚未受损而导致不可弥补之前即予以保护,故申请禁令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条件。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尚未实施但即将实施侵害行为时,权利人均可申请。


2.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不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但现行法应对其行为作否定性评价,而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侵害行为必然具有不法性。需关注的是,部分行为因权利合理使用规则、权利人许可使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自助等违法阻却事由而不具有不法性。


3.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权利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急迫性,包括时间上的紧迫性,如此前所述的权利人权利已受损害或有受损害之虞;损害结果上的难以弥补性,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一旦受损害不仅难以弥补更有损害权利人生存资格的风险,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直接与精神人格利益直接相关的精神性人格权,一旦受损害,即便后续赔礼道歉、金钱赔偿也难以填补权利人遭受的精神损失,其人格权利益更难以恢复原状。


4.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人格权侵害禁令虽在形式上无需实质审理,但在程序上实质仍为“两方对抗-居中裁判”的三角形结构,对禁令申请的审理必然包括对申请人主张事实的认定、对行为人损害的利益的评价等,故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人格权受损害或有受损害之虞的事实。但考虑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便捷性与急迫性,证明程度无需达到普通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只需达到事实发生有较大可能性的程度即可。


二、申请程序及效果


现行程序法虽未对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特殊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亦可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侵害人格权行为地基层法院,以书面方式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其次,人格权范围较广,较家庭暴力的判断难度大,但结合其程序上的特殊性及程度上的紧迫性,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此之外的则应比照特别程序中规定的时间规则进行审理,即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作出裁定。实践中,由于权利人往往基于人格权或监护权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申请禁令,法院通常在7日内作出裁定。


最后,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如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禁令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他人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用场景


(一)受另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或阻碍探望的:周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1.基本案情


周某与许某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某日许某擅自将女儿带走藏匿,并拒绝周某与孩子通话、视频、见面。周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但要求许某改正其行为。然许某并未改正,即便周某通过向社区、派出所求助等方式探望女儿,许某仍阻碍探望并与周某发生冲突。周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许某实施阻碍其对婚生女行使监护权的行为。


2.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许某与周某作为父母,对婚生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许某在双方分居期间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且对周某探望女儿的要求不予回应或言语辱骂。在周某通过社区求助等方式探望女儿时,许某未为其创造良好的亲子会见环境,反而发生冲突致公安出警。许某的上述行为妨碍周某行使监护权,不利于维护周某与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故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许某立即停止对周某监护权的侵害。禁令发出后,周某在设置于法庭的未成年人保护站见到了女儿。


3.律师分析


行为人是否有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侵害申请人监护权的行为为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当一方已实际带走孩子时,需达到其行为导致另一方与孩子持续性地发生空间上的隔离的程度,如仅系一时的探望、并未完全与另一方断绝联系的,基于一方的父/母身份,将难以认定为抢夺、藏匿行为;当一方尚未实行,仅以抢夺、藏匿孩子相威胁的,则其威胁至少需达到如果不发出禁令,威胁很有可能转变为实际侵害的程度,如一方仅为发泄情绪、并无任何举动或准备的,或者实际并无实行条件的,将难以认定其紧迫性。


(二)受另一方骚扰、暴力伤害的:严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1.基本案情


严某与邹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一女,后因生活琐事登记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因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等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由严某抚养女儿且夫妻共同房产归严某所有,严某支付邹某房屋分割款。判决生效后,邹某经常以探望女儿和索要房屋分割款为由到严某和女儿的住处威胁、骚扰,甚至殴打严某,造成严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给严某造成身心伤害。严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责令邹某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严某。


2.法院处理


法院类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一、禁止邹某殴打、威胁、骚扰严某;二、禁止邹某跟踪、接触严某。禁令送达后,江津区法院联合区妇联在禁令有效期内进行了定期回访。邹某表示愿意接受禁令约束,理性处理纠纷。


3.律师分析


离婚双方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离婚后在生活中仍有可能存在一定交集,离婚后一方因情绪问题骚扰甚至暴力伤害另一方的情况时有出现。行为人骚扰、殴打等行为一旦出现,即构成侵犯权利人人格权的行为,且具有紧迫性,但权利人需及时保留行为人屡次骚扰、殴打等行为的基础证据,如双方的沟通记录、权利人求助公安机关及其他社会机构如妇联、街道办事处等的求助记录、受伤害或侵扰时的录音录像等。而在行为人尚未实行的情形,权利人认为有受害的现实的危险的,则需关注行为人“将要实施”的时间节点,如行为人实际准备言语威胁中的内容时等,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行程轨迹、沟通记录等。


(三)受另一方侮辱、诽谤的:苟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1.基本案情


苟某与刘某原系情侣,后因婚恋彩礼纠纷,苟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刘某得知后心生不满,在抖音平台以其个人抖音账号散布苟某隐私并使用具有引导性、侮辱性的语言,进行恶意造谣。该视频在抖音平台大肆传播,引发苟某的朋友及社会大量关注。苟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立即禁止刘某实施相关行为。


2.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刘某因情感纠纷,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词汇并涉及申请人苟某的个人隐私及照片,经承办法官向其释法明理进行劝阻后,依然不予停止和改正,造成苟某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被申请人以任何形式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侵犯名誉、公开个人隐私及网络骚扰等类似行为,并明确如刘某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律师分析


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即(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权利人名誉的行为,如其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的,则不构成名誉权侵权;(2)行为人的行为需特定指向权利人一人,如其发布的言论等不能指向权利人的,则无法认定对权利人的名誉权侵权;(3)行为人的行为需在公共空间以公开的方式实施,如其发布的言论不为任何第三人所知的,则不构成名誉权侵权;(4)权利人的社会评价因行为人的行为而降低,包括特定范围内或不特定第三人对权利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评价降低。


(四)受另一方散布隐私的: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1.基本案情


李某与席某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席某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涉及李某个人信息的视频,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李某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席某某停止在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涉及其本人及有关近亲属的视频,并删除已经发布的相关视频。


2.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席某多次在抖音网络平台发布涉及李某个人信息的视频,侵害了李某的隐私权。因此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席某通过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不当言论及视频,已发布的应予以删除。裁定送达后,法院对禁令履行情况进行了跟踪,确认席某已删除相关视频。


3.律师分析


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与一方因名誉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类似,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的较大可能性,即(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权利人隐私的行为,包括权利人的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等私人生活安宁,权利人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如住宅等个人空间、合法支配的公共空间如公共卫生间与虚拟电子空间等,权利人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两性生活等,以及权利人不为他人知晓、与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无关的私密信息等;(2)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的隐私信息被公开或私人生活的受侵扰。


需注意的是,部分行为人往往以其系基于夫妻间知情权而作出跟踪、监控的行为作出抗辩,团队律师认为,夫妻身份关系不应作为侵犯隐私权的豁免事由,夫妻之间虽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有对对方个人生活的知情权,但知情权的行使应有边界,也即应出于正当目的、并以合法的手段了解其个人生活,而非以跟踪、监控等方式窥探对方的个人生活。


四、结语


真正的亲情,从不以践踏人格为代价;健康的家庭关系,终需以尊重与法治为基石。在家庭关系发生矛盾、破裂,情感与权利冲突难以调和时,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应运而生,这不仅是《民法典》对个体尊严的立法回应,更是家事司法从“事后救济”迈向“事前防御”的转型。该制度为不愿意进入诉讼程序又迫于现实紧迫危险的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救济方式,但当事人需关注不同情形的实践审查重点,并保留相应证据,才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坚实保障。


本文作者:(杨婧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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